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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充民初字第169号

张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范雄国,男,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斌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