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3015号
原告:翁某甲。
被告: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甲与被告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某甲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提供的遗嘱全文是否系翁厚禄亲笔书写及翁厚禄的签名、指纹进行鉴定,本案的处理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宜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沈碧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翁彩凤与翁朵红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3015号
原告:翁某甲。
被告: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甲与被告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某甲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提供的遗嘱全文是否系翁厚禄亲笔书写及翁厚禄的签名、指纹进行鉴定,本案的处理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宜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沈碧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