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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3015号

翁彩凤与翁朵红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翁某甲,翁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3015号

原告:翁某甲。

被告: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甲与被告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某甲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提供的遗嘱全文是否系翁厚禄亲笔书写及翁厚禄的签名、指纹进行鉴定,本案的处理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宜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沈碧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