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美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勇,男。2011年7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7日因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美检公刑诉字第(2012)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焦名源、被告人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黎勇在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31号旁边的巷子内,将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强X,双方交易完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黎勇身上缴获毒资350元人民币、手机一部;从强X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黎勇贩卖给强X的1小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917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黎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黎勇的供述、证人强X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信息、毒化鉴定书、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勇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17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9177克,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史燕燕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