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698号
原告:杭州永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艳。
委托代理人:吴荣发。
委托代理人:徐沁雅。
被告:翁振爱。
被告:翁哲镜。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杨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盛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振爱、翁哲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永盛纺织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翁振爱、翁哲镜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永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翁振爱、翁哲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4元,减半收取4,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青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