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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698号

杭州永盛纺织有限公司与翁振爱、翁哲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永盛纺织有限公司,翁振爱,翁哲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698号

原告:杭州永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艳。

委托代理人:吴荣发。

委托代理人:徐沁雅。

被告:翁振爱。

被告:翁哲镜。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杨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盛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振爱、翁哲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永盛纺织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翁振爱、翁哲镜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永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翁振爱、翁哲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4元,减半收取4,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青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