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28号罪犯周小龙,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6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小龙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周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次嘉奖,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小龙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小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杨 帆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