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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行初字第1号

余财美与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财美,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拱行初字第1号原告余财美。被告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财美诉被告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行政拆违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余财美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财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财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财美负担。

审 判 长 戴 珍

代理

审判员 沈 晟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高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