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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民受终字第16号

董桂凤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董桂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浙台民受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董桂凤。 上诉人董桂凤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2)台玉民受初字第2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一审法院应立案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桂凤系原玉环县编织厂改制后更名成浙江飞龙家具有限公司的员工,该改制系在政府主导下完成,故根据现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董桂凤起诉要求被起诉人浙江飞龙家具有限公司补交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金人民币10万余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鸿滨

审 判 员 牟崇华

审 判 员 金立友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卢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