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2414号申请执行人张淑香,农民。申请执行人徐国秀,农民。申请执行人徐国春,农民。申请执行人徐瑞秀,农民。申请执行人徐连秀,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负责人李小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香、徐国秀、徐国春、徐瑞秀、徐连秀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0772.82元,被执行人履行了64042.82元(含利息),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平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011元,由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审判员 黄永亭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林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