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1号原告曾胜花。被告倪晓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胜花与被告倪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胜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文亮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成益 微信公众号“”
曾胜花与倪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1号原告曾胜花。被告倪晓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胜花与被告倪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胜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文亮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成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