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2664号
原告:何袁国。
被告:卢月苏。
被告:丁超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袁国与被告卢月苏、被告丁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袁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月苏、被告丁超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何袁国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月苏、被告丁超杰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袁国撤回对被告卢月苏、被告丁超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袁国负担。
审 判 长 蔡生苗
审 判 员 冯华泉
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傅刘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