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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商初字第2664号

何袁国与卢月苏、丁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袁国,卢月苏,丁超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2664号

原告:何袁国。

被告:卢月苏。

被告:丁超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袁国与被告卢月苏、被告丁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袁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月苏、被告丁超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何袁国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月苏、被告丁超杰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袁国撤回对被告卢月苏、被告丁超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袁国负担。

审 判 长  蔡生苗

审 判 员  冯华泉

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傅刘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