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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164号

俞米信、陈佳等与陈仲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俞米信,陈佳,陈海添,陈仲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俞米信。

原告:陈佳。

原告:陈海添。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钟孝殿。

被告:陈仲光。

委托代理人:蒋松益。

原告俞米信、陈佳、陈海添与被告陈仲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原告所受损失需要鉴定,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姚望

代理

审判员  周敬涛

代理

审判员  孙 兵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