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俞米信。
原告:陈佳。
原告:陈海添。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钟孝殿。
被告:陈仲光。
委托代理人:蒋松益。
原告俞米信、陈佳、陈海添与被告陈仲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原告所受损失需要鉴定,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姚望
代理
审判员 周敬涛
代理
审判员 孙 兵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小玲 来自
俞米信、陈佳等与陈仲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俞米信。
原告:陈佳。
原告:陈海添。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钟孝殿。
被告:陈仲光。
委托代理人:蒋松益。
原告俞米信、陈佳、陈海添与被告陈仲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原告所受损失需要鉴定,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姚望
代理
审判员 周敬涛
代理
审判员 孙 兵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