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京民初字第1617号

张云与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云,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京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张云。委托代理人管佩琴,女,1962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1196206271947,汉族,镇江市人,系镇江市京口区东门茶艺馆经营者,住镇江市美林湾2区14幢501室。被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吴腊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小景,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与被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云负担。

审 判 长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马慧萍

人民陪审员  魏熙原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