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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催字第36号

广东弘信药业有限公司、余汉林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广东弘信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催字第36号

申请人:广东弘信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汉林。

委托代理人:林晓峰。申请人广东弘信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20004220418426、票面金额为伍仟玖佰伍拾贰元整、出票人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收款人为广东弘信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弘信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蓓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