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催字第36号
申请人:广东弘信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汉林。
委托代理人:林晓峰。申请人广东弘信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20004220418426、票面金额为伍仟玖佰伍拾贰元整、出票人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收款人为广东弘信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弘信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蓓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