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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民终字第1686号

张丽平与谭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兴,张丽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吴晓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1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兴。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原审

被告:吴晓。

上诉人谭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谭兴经合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兴经合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习军

审 判 员  张美权

代理

审判员  柯丽梦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管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