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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01号

潘超彦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潘超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01号罪犯潘超彦,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超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潘超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潘超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超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8次嘉奖,2013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超彦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超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杨 帆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