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29号罪犯甄国庆,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4日作出(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3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甄国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甄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甄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甄国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4次嘉奖,2013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甄国庆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甄国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杨 帆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