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259号罪犯韦阿猛,男,1992年8月7日出生,布依族,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东二法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阿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韦阿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阿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8次嘉奖,2012年9月、2013年3月、2013年9月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韦阿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韦阿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杨 帆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