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张皓,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院堡乡杨三家村人。被告王丽萍,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院堡乡马丰头村人。本院在审理张皓诉王丽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皓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肖 耿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海岭 来自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张皓,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院堡乡杨三家村人。被告王丽萍,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院堡乡马丰头村人。本院在审理张皓诉王丽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皓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肖 耿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海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