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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市行非审字第00005号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胡广普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胡广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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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市行非审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陈冈,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军,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胡广普。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以胡广普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李楼镇陈埠村集体土地3500���方米建设砂场、非法占用李楼镇陈埠村集体土地1879.4平方米建设楼板厂,且又未履行河土资执罚字(2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接到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土资执罚字(2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期限,且胡广普在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单位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土资执罚字〈2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杨继锁

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

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童思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