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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民初字第229号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志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志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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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太平街滨海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彭玲。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被告李志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恩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毕玉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