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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094-1号

刘朝辉与西安天心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朝辉,西安天心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094-1号申请执行人刘朝辉,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天心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朝辉与被执行人西安天心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朝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851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15日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00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我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窦婵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