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72号原告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中达利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达利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邓晓燕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