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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0843号

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蒲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蒲民初字第00843号 原告蒲某某,男,生于1977年3月13日,汉族,住蒲城县惠安小区**楼**,居民。 被告张某某,男,45岁,住蒲城县城关镇彭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4年元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小峰

审 判 员 谢西录 代

审判员 路晓玲 二〇一四年元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