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陶商初字第537号原告郑慧慧。被告朱如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慧慧与被告朱如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慧慧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文亮
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
人民陪审员 徐小云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成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