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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陶商初字第537号

郑慧慧与朱如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慧慧,朱如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陶商初字第537号原告郑慧慧。被告朱如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慧慧与被告朱如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慧慧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文亮

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

人民陪审员  徐小云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成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