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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永商初字第515号

姚新斌与李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新斌,李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商初字第515号

原告:姚新斌。

被告:李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新斌诉被告李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新斌于2013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姚新斌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新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姚新斌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潘谷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苗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