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商初字第515号
原告:姚新斌。
被告:李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新斌诉被告李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新斌于2013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姚新斌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新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姚新斌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潘谷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苗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