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法执字第257号

潘四中与刘让新、李淑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四中,刘让新,李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法执字第257号申���执行人潘四中,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让新,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淑英,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潘四中与刘让新、李淑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刘让新、李淑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2)新法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均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康弟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