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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00033号

罗贤明与龚应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贤明,龚应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罗贤明。被告龚应雪。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贤明诉被告龚应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贤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龚应雪的银行存款16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物,并以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文艺新村第020栋106号(产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4855**号)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贤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龚应雪的银行存款16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物;

二、查封原告罗贤明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文艺新村第020栋106号房屋的产权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蜜纯二0一三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贵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