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行执字第00025-2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胡乃地,男,汉族,1980年7月28日出生,住裕安区。被执行人熊卫红,女,汉族,1979年7月24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1]第14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2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84160元义务及本案执行费11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乃地、熊卫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322元,划扣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帐户(户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108475110300000018;开户行: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桥信用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凡勇执行员 郑如国
书记员 张 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