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5号
原告:晋玮,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钱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玮与被告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晋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钱勇的财产在人民币6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晋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钱勇的财产在人民币6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昌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