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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5号

晋玮与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2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晋玮,钱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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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5号

原告:晋玮,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钱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玮与被告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晋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钱勇的财产在人民币6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晋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钱勇的财产在人民币6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昌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