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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执字第3072号

钟小拥与张文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南约佳昂塑胶文具厂、香港佳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小拥,张文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南约佳昂塑胶文具厂,香港佳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3072号申请人钟小拥,男,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张文益,男,户籍住址台湾。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南约佳昂塑胶文具厂,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香港佳昂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请执行人钟小拥与被执行人张文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南约佳昂塑胶文具厂、香港佳昂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丽华

审判员  黎 君

审判员  李旭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