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伟。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致陪审员刘大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涂伟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长柏路由星光路往欧鹏大道方向行驶,0时35分许,当行至永溪街路口时,与朱万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涂伟因伤被送至医院。公安民警赶到医院调查时,发现被告人涂伟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其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涂伟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13.9mg/100ml。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涂伟到区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涂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涂伟血样提取登记表,成都市公安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2)0108099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被告人涂伟的供述,被害人朱万友的陈述,证人李功学、赵林的证言,被告人涂伟有无驾驶证的网上查询工作记录,山洋SY150—19F摩托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山洋SY150—19F摩托车机动车辆一致性证书,龙公交认字(2012)第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涂伟、朱万友的病情诊断证明书,(2012)龙交人调字第48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人涂伟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涂伟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伟初次犯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伟危险驾驶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涂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涂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金学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