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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永峰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