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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盐沈商初字第316号

曹征维与徐晓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征维,徐晓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沈商初字第316号

原告:曹征维。

被告:徐晓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征维诉被告徐晓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晓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征维撤回对被告徐晓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东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