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30号罪犯阿说体古木(曾用名阿说伍呷莫、阿说铁古莫),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2006)川凉中刑初字第0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说体古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5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8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5年9月8日止于2019年8月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34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7年5月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说体古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3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阿说体古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说体古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佩
审判员 牟世清
审判员 任华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默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