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宁商初字第2378号
原告: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明。
委托代理人:林飞君。
被告:宁海县宝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表。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宝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83元,减半收取2391.50元,由原告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应建军
人民陪审员 陈其家
人民陪审员 罗先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林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