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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刑初字第16号

被告人郑××犯交通肇事罪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4-01-02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德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男,21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2)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炳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1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郑××无证驾驶闽C/JN3**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三班镇泗滨村往东山村方向行驶,至东山村47号前三叉路口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徐××驾驶从奎斗村方向驶来的闽C/5GY**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1.公安机关于2012年5月14日决定立案侦查本案后,被告人郑××于2012年7月26日被抓获归案;2.至2012年8月1日止,徐××已收到被告人郑××的赔偿款80500元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侦破经过、接受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人体伤亡简图、查询证明、车辆痕迹勘验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检验技术鉴定报告、协议书、收条、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郑××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其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途经三叉路口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延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礼源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