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永行审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委托代理人卢苍忠、夏建明。被执行人金忠忠。被执行人徐丽琼。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5020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送达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金忠忠、徐丽琼于2012年8月20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106927元。2012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5020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决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永人口计征字(2012)第05020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审 判 长 刘良海
代理
审判员 胡朝俊
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璐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