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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003号

李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03号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6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易某某,女,生于1985年3月1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002号李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易某某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65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易某某给付申请人李某某6500元,申请人李某某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新兵

审判员  王整风

审判员  张艳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