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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27号

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夏建武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夏建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27号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乐文,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傅敏华,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夏建武,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建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亚萍

代理

审判员  王献华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王 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