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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194号

李佼故意杀人罪(未遂)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94号罪犯李佼,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高新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佼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刑期起于2008年12月19日止于2017年6月1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成刑执字第49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8月1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于2012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佼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佼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 伟

代理

审判员  张卫东

代理

审判员  罗 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云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