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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729号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樊亚东、乔建平、魏红芬、樊和生、张马保、江长健、王鑫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亚东,乔建平,魏红芬,樊和生,张马保,江长健,王鑫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荣魁,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亚东,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乔建平,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魏红芬,女,195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樊和生,男,1948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张马保,男,1967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江长健,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王鑫波,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樊亚东、乔建平、魏红芬、樊和生、张马保、江长健、王鑫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樊亚东、乔建平、魏红芬、樊和生、张马保、江长健、王鑫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艳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