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荣魁,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亚东,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乔建平,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魏红芬,女,195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樊和生,男,1948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张马保,男,1967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江长健,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王鑫波,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樊亚东、乔建平、魏红芬、樊和生、张马保、江长健、王鑫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樊亚东、乔建平、魏红芬、樊和生、张马保、江长健、王鑫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艳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