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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3471号

张贵钗与洪建根、洪幼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4-03-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贵钗,洪建根,洪幼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471号原告张贵钗。委托代理人王燕红、金华。被告洪建根。被告洪幼绢。委托代理人滕永祥、洪震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钗诉被告洪建根、洪幼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钗撤回对被告洪建根、洪幼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宝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