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471号原告张贵钗。委托代理人王燕红、金华。被告洪建根。被告洪幼绢。委托代理人滕永祥、洪震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钗诉被告洪建根、洪幼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钗撤回对被告洪建根、洪幼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宝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