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53号罪犯龚丽娜(曾用名娜娜),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广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广法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10年3月9日止于2013年10月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丽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龚丽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龚丽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佩
审判员 牟世清
审判员 任华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默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