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50号罪犯庞荣华,又名庞英,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巴州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荣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巴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荣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起于2010年11月5日止于2015年8月1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30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该犯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庞荣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佩
审判员 牟世清
审判员 任华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默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