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2)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吕某、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镇海区骆驼街道邵家汇路边摆设摊位,向他人出售盗版光碟。2012年8月12日,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民警检查时,在其摊位当场查扣《小夫妻时代》等光碟720张。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光碟均系非法音像制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吕某、王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宁波市暂扣物品专用票据、先行登记保存音像制品清单、图片说明,认定(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制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吕某、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安机关查扣的盗版音像制品,应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吕某、王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公安机关查扣的非法音像制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孙晓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燕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