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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余刑初字第1705号

金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当事人
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刑初字第17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暨金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2)1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暨金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暨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0日开始,被告人暨金某在其开设的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荀山村水口头33号性保健品店内,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明知销售的药品可能是假药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中华伟哥、绿色伟哥、黑蚂蚁生精片、万艾可等药品及安全套、情趣用品等,后于2012年5月15日起搬至该村水口头11号继续销售,销售金额共计9209元。2012年5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民警和余杭区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该店联合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万艾可5粒、黑蚂蚁生精片24片、金伟哥VGA10片、黄金伟哥8颗、中华伟哥20粒、绿色伟哥31粒等药品。经杭州市药品检验所检测,从上述查获的中华伟哥、绿色伟哥、黑蚂蚁生精片产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经余杭区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中华伟哥、绿色伟哥、黑蚂蚁生精片产品,应按假药论处。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送货清单、记账本、检测报告、关于产品性质的认定意见、户籍证明、未抽样说明、被告人暨金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暨金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提请本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暨金某辩称其不知所销售的药品系假药。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开始,被告人暨金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荀山村水口头33号开设了性保健品店,且在明知销售的药品是假药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中华伟哥、绿色伟哥、黑蚂蚁生精片、万艾可等药品,后于2012年5月15日起迁至该村水口头11号继续经营。期间,售出中华伟哥、绿色伟哥、黑蚂蚁生精片共计约70余粒,获利700余元。2012年5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民警与余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该店联合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中华伟哥二盒(每盒十粒)、绿色伟哥四盒(共三十一粒)、黑蚂蚁生精片一盒(二十四粒)、万艾可一盒(五粒)、cialis一盒(三十粒)、金伟哥VGA一盒(十粒)、毓婷紧急避孕药七盒(每盒二粒)、司米安紧急避孕药八盒(每盒一粒)、一粒神三盒(共二十一粒)、硬到底一盒(八粒)、生精片四盒(每盒一粒)、黄金伟哥一盒(八粒)、VIGRA二盒(共九粒、二支药水)、每粒坚一盒(八粒)、极品伟哥一盒(五粒)、阿根挺一盒(七粒)等疑似假药。经杭州市药品检验所检测,查获的中华伟哥、绿色伟哥、黑蚂蚁生精片中均检出西地那非。经余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三种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证人鱼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荀山村1组水口头33号的房东,其于2012年2月18日将103室出租给一名叫暨金某的女子,2月20日,该女子在租房开设一家性用品商店,后于5月15日傍晚搬至水口头11号的事实;2、证人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系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荀山村1组水口头11号的房东,其于2012年5月15日将房子出租给被告人暨金某开性用品店的事实;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店面照片及说明,证实2012年5月16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暨金某处扣押黑蚂蚁生精片、中华伟哥、绿色伟哥等16种药品合计39盒、记账本1本、送货清单10张的事实;4、初步鉴定意见、检测报告及关于产品性质的认定意见,证实经杭州市药品检验所检测,在查获的中华伟哥、绿色伟哥、黑蚂蚁生精片中均检出西地那非,经余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三种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的事实;5、账本,证实被告人暨金某于2012年2月20日至5月15日销售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情况及中华伟哥、绿色伟哥、黑蚂蚁生精片三种药品的销售数量约70余粒,销售金额为700余元的事实;6、送货清单,证实被告人暨金某于2012年2月18日及4月20日购入药品的种类及数量;7、未抽样说明,证实从被告人暨金某开设在良渚街道荀山村水口头11号店内查获的万爱可、Cialis、金伟哥VGA、毓婷紧急避孕药、司米安紧急避孕药、一粒神、硬到底、生精片、黄金伟哥、VIGRA、每粒坚、极品伟哥、阿根挺因包装标识、说明书或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样要求,故未监督抽样的事实;8、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暨金某的身份及查无前科的情况;9、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暨金某系被动归案的事实;10、被告人暨金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明知销售药品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但一直未办理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20日开始在荀山村水口头33号开设性用品店,销售从上门推销人员处收购的低价性保健品药、避孕药等,后于2012年5月15日搬至水口头11号继续经营,其不清楚所销售的药品有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号,顾客曾到其店内反映其所销售的性保健品药没有效果,其认为所销售的药都不是真药的事实及其将销售情况以账本的形式记录的事实。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暨金某辩称其不知所销售的药品系假药。经查,被告人暨金某在侦查阶段关于其明知所销售的药品为假药的供述连续、稳定,且其作出该判断的依据客观、充分,现其推翻原有供述,依据不足,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暨金某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暨金某已经着手实行的部分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暨金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中华伟哥二盒(每盒十粒)、绿色伟哥四盒(共三十一粒)、黑蚂蚁生精片一盒(二十四粒)、万艾可一盒(五粒)、cialis一盒(三十粒)、金伟哥VGA一盒(十粒)、毓婷紧急避孕药七盒(每盒二粒)、司米安紧急避孕药八盒(每盒一粒)、一粒神三盒(共二十一粒)、硬到底一盒(八粒)、生精片四盒(每盒一粒)、黄金伟哥一盒(八粒)、VIGRA二盒(共九粒、二支药水)、每粒坚一盒(八粒)、极品伟哥一盒(五粒)、阿根挺一盒(七粒),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理。

三、追缴被告人暨金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燕萍

人民陪审员  朱菊娣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