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2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彪。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金高舜。被告人黎桂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批斌。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彪、黎桂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彪、黎桂龙和辩护人金高舜、陈批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5日左右,陈某(已判)因在瑞安市莘塍街道一新路传奇网吧里被高某殴打而怀恨在心。同月23日下午,陈某要求被告人陈彪纠集人员教训高某,被告人陈彪即要求被告人黎桂龙纠集人员,后被告人黎桂龙纠集了“阿伦”等三人(均另案处理),并要求“阿伦”准备刀具。后被告人黎桂龙伙同陈某等五人携带刀具和铁棍乘坐出租车到瑞安市莘塍街道前埠村一新路,见高某路过即下车追砍,后被告人黎桂龙等人在附近一小巷里将高某乱刀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主要损伤为胸、背部及左膝部共六处创伤,创累计长74.5cm,其中左季肋部创致脾裂伤、胰腺裂伤、结肠横断、左肺下叶裂伤、左膈肌裂伤及胸、腹腔积血,其损伤程度属重伤(其中腰背部及左膝部创分别构成轻伤)。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2年8月7日,被告人黎桂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周某、蔡某、冯某、叶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同案犯陈某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彪、黎桂龙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彪案发后能自首,被告人黎桂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金高舜、陈批斌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陈彪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
二、被告人黎桂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卫国
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
人民陪审员 薛宽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