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86号

宋国法与余益法、吴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国法,余益法,吴可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86号原告宋国法。被告余益法。被告吴可珍。本院在审理宋国法与余益法、吴可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法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国法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宋国法负担。

审 判 长  王益民

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

人民陪审员  朱正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建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