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86号原告宋国法。被告余益法。被告吴可珍。本院在审理宋国法与余益法、吴可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法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国法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宋国法负担。
审 判 长 王益民
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
人民陪审员 朱正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建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