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12号罪犯黑比尔古么(曾用名依色莫),女,1965年8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成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黑比尔古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3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8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2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9年1月19日止于2027年1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2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5年4月1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黑比尔古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16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黑比尔古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黑比尔古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佩
审判员 牟世清
审判员 任华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