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初文强,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敏,女,1972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初文强诉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初文强诉称,2012年1月21日,被告王敏向原告初文强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利息按贷款利率计算。后被告偿还20000元本金及部分利息,余本金30000元及利息314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31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敏辩称,借款属实,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敏欠原告初文强款33140元,于2013年1月1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王敏负担,于2013年1月10日前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柳孔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